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和调查第二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和调查第二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